近日,接到网友实名反映称,位于运城市稷山县西社镇薛家庄东的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规定处理烟尘,出现露天排放污染生态环境现象。
据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3日,是一座集洗煤、炼焦、冶炼、发电、发运为一体的综合型民营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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